欢迎访问青岛企密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网站!

反窃听检测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
0532-85186168

反窃听 >> 反窃听知识 >> 保密法规

反窃听知识
保密法规 知识问答

反窃听知识

青岛反窃听:《劳动合同法》相关商业秘密条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13 788次浏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qingdaoqimian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