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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反窃听:《民事诉讼法》相关商业秘密法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13 864次浏览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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